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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18-12-12 11:16:49 点击率: 6629

政策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123号  

根据财税〔2018〕123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除上述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 

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试点的核心内容:一是在试点期间内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二是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以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三是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仍然可以凭借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此外,公告还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在试点前办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二次业务如何办理进行了规定。


政策三:海关总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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