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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施行的财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0-12-07 10:44:24 点击率: 1375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公告》明确:

①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②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③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④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通过以上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的离岛免税店范围、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和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以及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等内容。

其中明确规定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三: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发[2020]12号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决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QFII、RQFII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二是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QFII、RQFII可参与金融衍生品等的具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三是加强持续监管。加强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违规惩处,细化具体违规情形适用的监管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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