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2004.05]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 [1998.06] 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 [2005.05]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国务院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 [2004.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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