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1985.02]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 [1985.03]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 [2005.05]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 国务院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本站云主机由第一主机提供 技术支持:广州励网网络科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