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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更新时间:2014-11-25 05:16:44 点击率: 2844
    一、多种融资渠道的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的融资渠道有:(1)财政资金;(2)金融机构贷款;(3)企业之间的拆借;(4)企业自我积累;(5)企业组织内部集资;(6)公开发行债券融资;(7)发行股票融资;(8)商业信用融资。
    这些融资渠道不外乎内部和外部两种。从内部来说,包括企业的自我积累和组织内部集资;从外部来说,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可由财政性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企业间拆借等构成。
    这些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采用组合方式,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企业纳税角度考虑,这些融资渠道产生的税收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利用一些融资渠道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利益。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之间拆借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企业之间拆借融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组织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从筹划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组织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拆借效果最好(尤其当企业间存在税率差异时),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企业组织内部集资与企业之间的拆借涉及的部门和机构较多,容易增加融资成本,也会因税收收益分散而降低负债抵税效应。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此,比较发行股票融资与发行债券融资,由于发行债券融资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所以,这种融资方式使所得税税基缩小,税负得以减轻。而发行股票融资方式则不能实现股利的税前分配。因此,企业应优先选用债权融资的方式,后选股权融资的方式,从而充分发挥债券“税盾”的作用。
    融资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还本付息的问题。利用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和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合理节税的关键所在。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较小,节税的空间不大。而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节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尤其是企业内部基于委托贷款方式而进行的资金的划拨,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决定。通过设定不同的利率可以实现利润的转移。比如使利息支出发生在高税率地区,降低税前利润,或是使利息收入发生在低税率地区,这样集团整体的税负就能够实现最小化。
    二、租赁筹划
    (一)租赁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
    融资租赁是指本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分类为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其税务处理如下:
    (1)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2)融资租赁设备可以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而租赁费高于折旧的差额也可以税前扣除;
    (3)租赁费通过举债支付,其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该项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所以,一项租赁归类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依赖于租赁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
    对于经营租赁,其涉税处理如下:
    (1)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
    (2)支付的租金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同属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租赁形式最终将会使该利益集团可以实现利润合理转移,这是典型的租赁节税效应。
    (二)租赁形式的选择
    对于融资性租赁,由于会计处理要求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作为一种表内筹资方式,会给承租人带来不利影响:由于企业债务金额上升,已获利息倍数、净利润率、资产收益率、股本收益率等指标就会下降,资产负债率就会上升。承租人一般不欢迎租赁合同被划分为融资租赁,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对租赁的分类,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价购买权问题,或将租赁期设定为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年限的75%稍短一些即可,这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借款筹划
    企业借款的用途不一,有的作为流动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的作为资本性支出用于添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还有的作为资本运营用于对外投资等。
    企业在借款时必然发生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指的是与借入资金相关的,由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等。
[案例分析]甲企业根据财务收支预测当年资金缺口2000万元,拟通过一年期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企业当年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外,为了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拟请某软件公司为自己开发ERP软件,软件开发期预计为一年,当年末即可投入使用,需支付软件费用1000万元。假定企业当年及以后两年的税前利润为2200万元,银行一年期正常贷款利率为10%;企业处于正常的纳税期,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那么企业在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时,应该以什么名目借款呢?这里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全部为流动资金借款。
    企业如以流动资金名义借款,当年扣除借款费用200万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元(2000×25%)。
    企业的净现金流量=(税前利润-利息-应纳所得税)×10%利率3期年金现值系数,则:
    企业的净现金流量=(2200-200-500)×2.4869=3730.35(万元)
    方案二:以组合名义借款:1000万元用于购置软件,另外1000万元为流动资金借款。
    企业购置软件的借款利息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以后两年内分期摊销,第2、3年每年摊销50万元。
    企业第1年扣除借款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25万元(2100×25%)。
    企业第2年扣除借款费用及多摊销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5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12.5万元(2050×25%)。
    企业第3年扣除借款费用及多摊销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5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512.5万元(2050×25%)。
    企业的净现金流量=(税前利润-利息-摊销无形资产费用-应纳所得税)×复利现值系数,则:
    第1年的净现金流量=(2200-200-525)×0.9091=1340.9225(万元)
    第2年的净现金流量=(2200-200-50-512.5)×0.8264=1187.95(万元)
    第3年的净现金流量=(2200-200-50-512.5)×0.7513=1079.9937(万元)
    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额=1340.9225+1187.95+1079.9937=3608.8662(万元)
    比较可知,以流动资金的名义借款比以组合名义借款3年净现金流量累计多121.4838万元。如果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则情况相反。所以,企业在借款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税法对不同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在合法和有效的前提下做好筹划,以节约筹资成本。
    [案例分析]某上市公司由于业务发展计划筹资10000万元。财务人员根据目前情况及新年度发展计划提出了三种筹资方式,供公司领导决策。筹资方式如下:
    (1)银行借款集资
    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可同银行协商解决。去年年底,年贷款利率为9%,筹资费率估计为1%,以后贷款利率可能会提高,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股票集资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发展前景被投资者普遍看好,发行股票有良好的基础。因此,在新的一年里可申请增发股票筹集所需要的全部资金,筹资费率为5%。公司目前普通股市价为30元,每股股利为2元,预计年股利增长额为10%。
    (3)联合经营集资
    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可以与下游厂家联合经营,由公司提供原材料物资,成员厂加工成产品配件,再卖给公司,由公司组装成最终产品,并负责对外销售。这样,公司试制成功的新产品可利用成员厂的场地、劳力、设备和资源等进行批量生产,从而形成专业化生产能力,保证产量、产值和税利的稳步增长。
    试分析,该上市公司采取什么方案筹集资金较好?
    由于三种筹资方式都有其资金成本,因此,我们采取比较资金成本率的方法。
    1.银行贷款
    借款资金成本率=借款年利息×(1-所得税率)÷[借款本金×(1-筹资费用率)]=10000×9%×(1-25%)÷[10000×(1-1%)]=6.82%
    2.股票集资
    普通股资金成本率=预期年股利额÷[普通股市价×(1-普通股筹资费用率)]+股利年增长率=2×(1+10%)÷[30×(1-5%)]+10%=17.72%
    3.联合经营集资
    资金成本率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当成立一个联营实体时,资金成本率就是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占联营企业出资总额的比例。比例越高,联营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资金成本率越高。用公式表示为:
    资金成本率=联营企业获得利润/联营企业出资总额×100%
    (2)当仅为一个项目合资生产时,资金成本率就是联营企业获得利润占整个实现利润总额的百分比。所以,企业筹资必须考虑对资本结构造成的影响。
    四、偿债方式的筹划技巧
    不同的偿债方式,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一般采用资金形式偿债优于采用非现金资产形式偿债,因为以非现金资产形式偿债要视同销售行为缴纳流转税,如果是偿债资产为存货或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偿债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但还要注意的是,通过股权形式偿债也可能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一家金融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外贸公司。乙公司欠甲公司贷款本息合计为1100万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利息为100万元。因市场因素的影响以及乙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乙公司难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本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友好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座位于繁华市区的房产用来抵偿其所欠全部贷款本息,该房产原购置成本为6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房产的市场价约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675万元(含交易所涉的各种税费)。甲公司取得该房产后准备用作自己公司办公。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两公司以下列两种不同的房产作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方案一:重组协议约定乙公司以房产作价1100万元抵偿甲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甲公司:
    应缴纳营业税额为:100×5%=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7%+3%)=0.5(万元);
    应缴纳契税为:1100×3%=33(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1100×0.5‰=0.5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5-0.5-0.55)×25%=23.419(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总税负为5+0.5+33+0.55+15.24=62.54(万元)
    此外,每年尚需缴纳的房产税为1100×(1-30%)×1.2%=9.24(万元)
    乙公司:
    应缴营业税(1100-600)×5%=2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2.5(万元)
    应缴印花税1100×0.5‰=0.55(万元)
    另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房产为旧房,增值额需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金额675万元为基础计算,增值额为:1100-675=42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425÷675×100%=62.96%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因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100-675)×40%-675×5%=136.25(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600-100)-25-2.5-0.55-136.25]×25%=108.93(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25+2.5+0.55+136.25+108.93=273.23(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首先,甲公司豁免乙公司积欠的利息100万元,然后,双方在重组协议约定以市场价为基础,对乙公司房产作价1000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金。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的税负分别为:
    甲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应缴纳契税=1000×3%=30(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0.5万元
    应抵减企业所得税:(-0.5)×25%=-0.125(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30+0.5-0.125=30.375(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缴房产税为1000×(1-30%)×1.2%=8.4(万元)
    乙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1000-600)×5%=20(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0.5万元
    增值率=(1000-675)÷675=48.15%
    增值率未超过50%,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因此,乙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000-675)×30%=97.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000-(600-100)-20-2-0.5-97.5]×25%=120(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总税负为:20+2+0.5+97.5+120=240(万元)
    方案比较: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采用方案一比经过税收筹划后方案二多缴税金为:62.54-30.375=32.165(万元)。
    此外,甲公司每年还需多缴纳房产税为:9.24-8.4=0.84(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采用方案一比经过税收筹划后的方案二多缴纳税金为:273.23-240=33.23(万元)。
    从上例可知,在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先适当豁免债务人所欠债务,促使债务人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抵债房产在抵债时的作价,就完全可以达到降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税收负担的目的。
    五、财政性资金的筹划技巧
    由于财政性资金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优惠效益,企业应该尽可能地多争取获得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有所明确,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该文件同时指出,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有更为明确的说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但是,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这就要求企业在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上应有合理的计划和安排。
    作者简介——蔡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文章出处——《财会学习》(京)2012年8期第40~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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