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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购置房产3年内可免房产税

——更新时间:2010-07-21 03:00:50 点击率: 4398
    近期有纳税人咨询房产税优惠及减免程序,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相关热点,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咨询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解答。
  宝安区陈先生来电咨询:企业新购置的房产可以免三年房产税,请问是从取得房产证时间还是房产投入使用时间起计算免税期的起始时间?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对企业新购置的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移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如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的,应以取得发票或合同确定已取得房屋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
  龙岗区曾小姐来电咨询:企业由于效益不好部分厂房长期处于停产状态,导致房产一直闲置,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区局提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上半年或全年税款的,应在当年3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免下半年税款的,应在9月30日前提交困难减免申请。
  罗湖区黄小姐来电咨询: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全部转让。该股东最初是以港币投资,中间用分得的税后利润又增加了投资,请问现在转让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转让所得?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宝安区刘先生来电咨询:街道办通过招标的形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居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但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街道办制定,由于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故街道办会对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给予一定的管理经费补贴,请问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的管理经费补贴款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三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从街道办事处取得的管理经费补贴,属于因提供物业管理应税劳务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故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款需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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