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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贸部关于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20号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经营权审定工作,现就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3 月1日起,对以下所列的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办理变更事项,一律使用《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后),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上报外经贸部时作为必备的报表。  
  (一)外贸流通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二)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成立外贸流通公司;  
  (三)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  
  (四)外经公司(设计院)进出口经营权;  
  (五)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  
  (六)私营生产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  
  (七)扩大经营范围。  
  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本地有关部门,参照使用该《申请表》。  
  对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按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要求办理。  
  二、除《申请表》所列需专项申报的材料,或我部另有要求申报的材料以外,不再报送其他报告或说明材料。对原规定的部分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在原需申报的原公司或母公司进出口经营权批件的基础上,增加一份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企业或院所章程;  
  (三)地(市)、县(市)所属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不再报地(市)、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及外贸流通公司名单,也不再报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资料;  
  (四)原需报经海关确认的上年出口额证明,改为由企业在《申请表》填报上年出口额和海关注册号,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核查确认,我部在受理时进行抽查。  
  三、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盖章。向我部的报文要简明,重点是按申报事项的类别列明申报企业的名单(可分类集中报文),凡《申请表》和专项申报材料已有的内容,报文中可不再涉及。  
  四、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均按现行规定办理。  
  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如文  
外经贸部  
二OOO年二月三日 
进出口经营资格及变更事项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电话: 
(盖章) 传真 
 按申请事项类别,专项申报材料(已附的,打√): 1.经工商部门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除新成立公司的以外,均提供) 
2.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成立公司的提供) 
3.工商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及出资者所有制性质(有限责任或股份公司及新成立公司的提供,属G类的可不提供) 
4.国有外贸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属B类的提供) 
5.原公司或母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工商部门签 
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盖有年审章)复印件(属B类、C类、F类、H类的提供) 
6.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年审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属E类的提供) 
7.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销售统计报表、企业自有资金或实有资金证明(属D类的提供) 
8.税务部门确认的依法纳税证明、统计或税务等部门确认的销售收入证明、外贸企业确认的近两年出 
口供货证明(属G类的提供) 
9.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属G类中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 
10.出口商品目录(属F类、G类的提供),扩大经营范围的清单和出口商品目录(属H类的提供) 
 注:1、本表可自行印制(A4格式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报告报外经贸部,一份由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留存。 2、属申请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按C类申请。并在“企业名称”栏填写“注销:(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权”  
“赋予:(企业名称)进出口经营权” 
3、属申请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或外贸流通公司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不含申请子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原公司或母公司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填报“上年出口额”、“海关注册号”。属其他类别的事项,可不填报。  
经工商、税务、统计、外贸企业确认的专项材料报表 
企业名称: 
 注:1、申请企业可参照本表格式,选项自行制表(统一用A4格式打印)。   2、如提供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材料或证明,在“确认盖章”栏中注明“另附报表(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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