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12-25 12:51:21	点击率: 5984		
			
		
			
			国税发〔200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