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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九──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06-09-29 10:39:31 点击率: 3991
  1、投资项目、金额限制
  外商投资追加投资要享受“免二减三”优惠,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企业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从以上条件可以看出,要享受优惠,除追加投资额必须达到上述标准外,还要求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即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在10年以上。
  此外,追加投资项目前后应分别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最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会对企业实际享受的优惠产生影响。
 
  2、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合并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待遇。
 
  3、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的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上述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收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上述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纳税人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企业要享受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需要企业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最后由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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