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对于有扣缴义务人,但没有履行相应扣缴义务的,纳税人是否要自行申报?

——更新时间:2007-05-09 11:02:55 点击率: 3184
    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对于有扣缴义务人,但没有履行相应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只能是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给予处罚,对纳税人本人不申报的行为难以界定其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规定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向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只要纳税人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便赋有向地税机关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义务。对于这种有扣缴义务人,但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根据《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征管法》第63条和第64条第1款的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5倍的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还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50%-3倍的罚款。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