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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税法专门明确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更新时间:2009-03-05 05:01:05 点击率: 3495
    新税法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同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定义的目的主要是考虑企业取得的某些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等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宜征税,因此,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同时,将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非营利收入等界定为“免税收入”,从而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区分开来,根据收入的不同性质明确界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实际上老税法中的“准予扣除项目”也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新税法中只是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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