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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特殊问题处理

——更新时间:2006-10-20 04:08:18 点击率: 3652
 
(一)申报期限 
    外贸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的,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上述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关于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
    1、从2005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得将其他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介民扣除,如招标费、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5、为切实落实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建立和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申报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还应提供进料加工退税所需的资料和凭证。
    (6)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有关规定
    出口企业(只适用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B级的出口)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但上述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国外客户推迟支付或不能支付货款的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③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④ 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⑤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⑥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上述第④项是指: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各种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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