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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业务之二十五──进项税额抵扣时间

——更新时间:2006-09-27 11:51:24 点击率: 3836
  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对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如下。
  1、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而必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仿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之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逾期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发票被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该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否则逾期不得现再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之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之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逾期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上述3条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被税务机关按偷税论处,承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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