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更新时间:2014-09-11 11:00:46 点击率: 3314
一、标题: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二、业务概述: ywgs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三、政策依据: zcyj《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四、办理部门: blbm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blsx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bjsx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bldd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tgzl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九、办事程序: bscx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告知文书: gzws《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十一、其他说明: qtsm暂时没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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