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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9-28 10:26:06 点击率: 12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13日前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下简称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税务机关按规定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性公共卫生等不能预见及避免的事件。

重大损失指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1.因上述因素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10%(含本数)。

2.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纳税人当年收入总额同比下降30%以上(含本数)。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亏损金额超过其同期收入总额的10%(含本数)。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歇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

(四)因政府规划、环境治理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动产权人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使用土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五)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广州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困难减免税情形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税。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于减免税所属年度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以下相关资料

(一)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供受影响证据,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官方发布信息、受灾图片、政府部门相关文件、相关财务报表及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证明材料;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供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歇业资料;

(四)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供县(含)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包括使用权人名称、坐落地址、面积、起始时间及不能使用具体原因等)或有关法律文书;

(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供载明纳税人名称且在有效期内的政府或政府部门文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困难减免税核准由具有核准权的税务机关采取局长办公会议或其他方式集体研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所属期)起施行。《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xx年xx月xx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回复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力度,减轻困难企业税收负担,统一规范税收行政行为,降低自由裁量风险,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回复意见:《公告》包括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提供资料及《公告》施行时间等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纳税人遭受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二是明确重大损失、严重亏损的判定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三是增加了不能使用土地的时间限制。四是明确了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供的资料及税务机关核准方式、办结期限,方便纳税人及时、准确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

三、《公告》中的经济损失、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亏损金额分别指什么?

回复意见:经济损失指纳税人直接损失金额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补偿和补助后的金额。资产总额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3栏“资产总额”的金额。收入总额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一、营业收入”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行“一、收入总额”的金额。亏损金额指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期上一年度“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0行“二、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第11行“三、利润总额”的金额。

四、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所属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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