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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5-08-17 09:21:00 点击率: 9446

1、自2015年7月1日起 广州市小规模纳税人由报月申报改为报季申报增值税、消费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5年5月28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号),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解读:《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的解读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7月1日起实施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7月1日起取消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被废止。灵知就业人员群体应在10月之前做出选择,否则将自动视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2015年7月2日起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工作开始调整  缴存上限30935元
    2015年度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时间为7月2日至8月31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0935元,下限1895元。
    4广2015年7月社保缴费基数有变化
    2015年社会保险年度(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7242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7242元调至18561元,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7242元调至18561元,下限从3485元调至3712元。

若全部是最低计,调整后公司及个人社保最低合计缴费984.6元/月。

5、广州市地税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执行期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司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土地增值税预征率:1、住宅类: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2、生产经营类: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3、车位4% 4、广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6、自2015年7月1日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目录调整 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月12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重新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自2015年7月1日起风力发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自2015年7月1日起 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9、自2015年7月1日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简化 不再需要提供公证书 

自2015年7月起,在办理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等公证材料。

10、自2015年7月1日起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临时入境执业

5月26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文件规定,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入境执行相关业务。

为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暂行规定明确内地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内地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外上市审计服务。 

11、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即意味着与其关联方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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