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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相关政策(二)

——更新时间:2019-04-30 11:08:10 点击率: 5346

(一)温馨提醒:

提醒一:2019年1-4月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阶段,尚未填报的抓紧时间自主申报

经济普查分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两个阶段,2019年1-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将对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调查。

请尚未填报普查报表的单位尽快携带相关经营证件、公章和2018年度财务报表到所属镇(街)自主申报经济普查表。或从广州统计信息网(http://www.gzstats.gov.cn)“资源下载”栏目下载、填报相应普查表,打印盖章后报送到所属镇(街)。

提醒二:2019年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相关财税政策

政策一: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6号

会计信息认定标准:企业申请认证的,应当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重新认证的,应当提交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达标;

(二)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

(三)提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不达标。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称《公告》)。

(一)此次修订申报表的主要思路是:1、取消行政审批。2、简并优化报表。简并优化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由4张减少为3张,附表由9张减少为5张。

(二)主要的修订内容有:

1、预缴表和年报表

取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对预缴表和年报表进行报表内容与结构优化:

增加非居民企业信息栏,调整部分填列内容,减少财务报表中已有信息的填报,将税收优惠项目合并至主表,删除部分与主表内容、财务报表内容重复的附表,增补《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两张附表(预缴表和年报表共用)。

2、扣缴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调整优化扣缴表结构与内容,便于纳税遵从,主要包括区分法定源泉扣缴、指定扣缴与自行申报,采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优化指定扣缴信息填报等。

(三)修订后的申报表启用时间

《公告》对不同报表分别设置不同启用时间:扣缴表自2019年10月1日启用;预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选择2018年度或2019年度汇总纳税的,可提前启用修订后的预缴表和年报表。


政策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主要变化及重要解读: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虽然《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虑到《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4、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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