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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基础之六──全年一次性奖金分解计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1:04:43 点击率: 3494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自行负担税款时,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某员工6月份取得奖金,不能采取按所属月份平均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方法,只能与当月工资合计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金尽管一次性发放,但实际上是全年12年月的劳动所得,因此适用税率时,不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现行规定分摊到12个月再确定适用税率,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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