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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5-15 01:01:08 点击率: 318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分配[2006]266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06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当前,部分行业、企业职工收入水平过高、增长过快,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成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中央企业应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增强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适度增长,维护企业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二、2006年中央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原则上按照《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303号)的规定执行。对2005年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工效挂钩。仍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继续严格执行非挂钩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制度。
  三、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调控力度
  (一)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中央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国资委将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及工资总额基数,并综合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进一步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左右。
  (二)对挂钩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人均工资高于中央企业或行业人均工资、人均效益低于行业人均效益的企业,在核定增人增资时按行业人均效益核增效益基数。
  四、进一步明确企业工效挂钩范围,健全收入分配分级管理体制
  (一)中央企业实行总体挂钩办法,已经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且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都应纳入工效挂钩范围。事业单位原则上也要纳入工效挂钩范围,暂不具备条件纳入的,应报送事业单位名称、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情况和职工平均人数,国资委将单独核定其工资总额计划。
  (二)为了解掌握中央企业境外子企业收入分配情况,加强境外子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和调控,自2006年起,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度中央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89号)的要求,对境外子企业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总量实行备案制,有关企业应报送境外子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三)企业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时,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变动情况,对2006年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中减少的工效挂钩企业,分别按上年应付工资实际提取数和效益实际完成数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
  五、继续探索实行工效挂钩的新形式、新途径,重点探索调控人工成本总量的新方法。各中央企业要健全人工成本管理调控制度,加强全口径的人工成本统计、分析和管理,建立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申报试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人工成本调控办法,并根据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和收入分配调控的实际需要,不断改进完善挂钩办法,包括人工成本的挂钩方式、指标、权重和浮动比例及清算方式等,逐步实现从现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向调控人工成本总量及人均工资水平的过渡。
  六、进一步规范工资收入来源和列支渠道。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财会制度和工资管理政策核算工资总额,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支出项目和规模,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不得将应付工资余额转入其他科目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成本中列支工资性项目和人工成本的各项费用。对企业违反以上规定的,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
  七、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各中央企业要合理确定集团内部行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集团本部职工与所属企业职工、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尤其对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应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在岗位分析和人员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避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关系失衡。
  为保证中央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工效挂钩方案应于2006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审核,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企业收到工效挂钩方案批复后,应及时将《工效挂钩清算情况表》及相关说明,一式两份报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国资委将根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及工效挂钩清算情况等核定其2006年工效挂钩相关数据。
  邮箱地址:fenpei-fp@sasac.gov.cn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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