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税收征管

“一人公司”涉税问题

——更新时间:2007-05-09 10:45:17 点击率: 3105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一名自然人和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的注册门槛,令许多的人都想一尝创业梦,黄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个。但看到广州某媒体提及“一人公司”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需同时缴,黄先生又觉得很不解:既然赚的都是自己的钱,为什么要同时缴两个税呢?这不重复征税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确实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并不存在重复征税。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是企业法人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红,股东取得红利所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对股东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得到的红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同时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有区别的。首先是征税对象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其次是纳税主体不相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股东个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企业。因此并不存在重复征税。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80835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17楼D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