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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9]38号

——更新时间:2020-01-09 09:08:19 点击率: 2038

汇发[2019]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取消后办理方式

1. 总行及上级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银行分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事前备案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印发)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1 点、第 2 点

部门内部核查

2. 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部门内部核查

3. 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印发)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4 点

部门内部核查

4. 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兑换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持续经营 6 个月以上的新设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 号印发)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部门内部核查

5. 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申请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 号印发)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部门内部核查

6.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 2007 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部门内部核查

7. 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变更、终止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部门内部核查

8. 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地区外汇局管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申请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部门内部核查

9. 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

跨国公司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所涉相关许可时提供,证明符合办理条件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印发)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4 点

部门内部核查

10.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

许可时提供,证明此前曾获得许可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印发)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4 点 、第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内部核查

11.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提供,证明债务人此前曾获得相关外汇许可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印发)附件 2 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部门内部核查

  政策概述——

  从2020年2月1日起起,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办理涉及结售汇、境外投资、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外保内贷等业务时,可以省去合计11项证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7日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外汇局表示,将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具体来说,这11项内容分别是:

  一是银行分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事前备案时提供的用于证明其符合办理条件的“总行及上级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二是境内不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在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要提供的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也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三是非金融企业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的非金融企业(或集团公司)法人或者下属财务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对申请前两年外汇管理合规情况的证明。

  四是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新设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在其辖内异地新增分支机构时,不再需要提供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兑换特许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是特许机构(即获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申请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时,也不再需要提供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六是经银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委托人申请境外投资付汇额度时,不再需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七是保险机构办理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变更、终止时,也不需要提供经营外汇保险业务批准文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是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地区外汇局管辖,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申请时需提供的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也将可以省略。

  九是跨国公司在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所涉相关许可时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以后也不需要提供。

  十是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许可时,不再需要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是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不再需要提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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