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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纳税基础之五──“内退、辞退、买断”计税

——更新时间:2006-09-29 11:03:36 点击率: 2903
  1、  内部退养计税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辞退收入计税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积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  买断收入计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补偿收入时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可以在计算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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