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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基础

基础知识之一──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更新时间:2006-09-24 05:24:32 点击率: 2479
  1、涉税业务咨询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各项税款的计算、缴纳、申报和代扣代缴过程中,如果遇到不明了的总题和法律规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税务机关也必须尽快给予翔实、准确的解释和答复,这是征管法的明确规定。这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言,是他们的合法权利,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则恰恰是其法定义务。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税务咨询首问负责制的推行,更是为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纳税人应该好好把握这一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运用这种权利来为自身的纳税工作服务。
 
  2、请求商情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也应当为其已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的时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除了需要报送纳税申报表之外,还必须同时报送纳税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相关发票、账簿等其他财务资料,而且这些资料当中还有一些需要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档案。因此税务机关手中掌握着纳税人相当多的企业经营资料,包括银行账号、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等。这些内容对于纳税人而言,其中很多都属于企业不愿意对外公开的商业秘密,因此纳税人完全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不得随意对外泄露,更不能允许其同行业竞争对手随意到税务部门去了解、查阅或索取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税务机关通过到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日常抽查等常规税收征管工作之时所掌握的其他财务资料,同样发球纳税人  的正当商业秘密,税务机关毫无疑问地也应当为其保密。
  此外,税务主管人员因为工作缘故而得知的纳税人的某些个人隐私,如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也应当为纳税人保密。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属于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范畴之内,纳税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税务机关对这些情况进行保密。
  如果因为税务机关违反保密规定而给纳税人带来经济或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失,税务机关应当为此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且负责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对纳税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3、税收减免申请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减免税从宏观上而言是国家税收立法和税收调控目标的具体体现,从微观上而言也是纳税人进行投资或者扩大经营之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只要纳税人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可以依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或者退税,这是纳税人毋庸置疑的合法权利。
 
  4、正当权利保护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合法方式来保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对于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出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法宝的程序和途径提出异议。这些自我保护方式包括向税务机关的上级部门逐级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乃至最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为税务机关的税务执法行为不当,而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标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真正当事人——国家对其给予必要的经济赔偿。
  纳税人除了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正当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要注意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政的情形,以及这些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千百万了侵害。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纳税人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自我保护措施,禁忌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否则只会使自己索然无辜受屈。在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之中,最容易出现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就是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对可能因为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如隐匿、转移或处理应税商品、货物或财产,试图逃避纳税义务)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其相关财产的措施。这种税收促使措施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合法行政手段,但是在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时,纳税人应注意防止税务机关的违法操作,禁忌以税收促使措施为由,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使纳税人蒙受额外的经济损失。
    1) 纳税人应注意税收保全的前提条件,即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不能毫无依据地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税收保全,而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和纳税人被责令限期缴纳了税款或者虽未缴纳税款但是提供了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必须马上解除保全措施,否则因此而给纳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税务机关必须负责赔偿。
    2) 纳税人应注意税收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税务机关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所冻结、查封或扣押的纳税人的财产只能以其应纳税款的金额为限,不能随意波及纳税人的其他合法财产。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纳税人所有的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也不在税收保全措施之列。如果因税务机关采取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纳税人应注意税收保全的法定程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一个法定程序应当是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而不能直接冻结或扣押纳税人的合法财产。税收保全措施只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不能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提前缴纳税款的限期之内,不但没有缴纳应纳税款,反而出现明显的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提前缴纳应纳税款,又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此时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冻结纳税人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所冻结的存款只能以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为限,不能波及纳税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果纳税人没有可供冻结的银行存款,税务机关可以扣押纳税人的其他财产。我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查封、扣押财产之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执行,必须通知纳税人本人或其法人代表到场,所扣押的纳税人的财产,必须向纳税人开具收据或货物清单,否则即属于奸污行政。纳税人可以通过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税务执法机关可以采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这种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合法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同样应当在合法的程序之内进行。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之内,既没有缴纳税款,又拒绝提供纳税担保,而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那么税收保全措施届满之后,就开始实行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际上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延伸。税务机关可以从所冻结的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之中直接扣缴税款,或者将扣押的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作为税款上缴国库。但是,在强行执行程序之中,纳税人同样也要注意自我保护,禁忌一味无条件地接受,避免税务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
    1) 纳税人应注意强制执行的范围。强制执行措施除了适用于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之外,还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时所扣缴的除了纳税人的的应纳税款之外,还可以同时扣缴纳税人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以及对纳税人处以其欠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纳税人应注意强制执行的原则。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只有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仍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之下,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事先告诫,而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违纪行为检举控告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税法是属于公法范畴之内的一个部门法,其中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完全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因此在传统的征管关系之中一直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如果税务人员依仗其职权优势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控告。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心自身因此而遭受打击报复,可以匿名举报,这是其完全正当合法的权利,并且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为检举人保守秘密。如果检举人提供的情况最终经查证属实,相关机关还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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