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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之八──纳税人的税款缴纳

——更新时间:2006-09-26 04:42:02 点击率: 3494
  1、税款优先原则
  纳税人在既欠缴国家税款,又欠付他人债务的情况之下,应当首先缴纳国家税款,缴清税款之后仍有资金余额时,再清偿外债。禁忌纳税人出于保全自身等私人原因,优先清偿自身外欠的债务,而拒绝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不过纳税人在具体适用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款优于无担保债权,税款优先原则仅适用无担保债权。
  (2) 纳税人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 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缓、减、免税手续
  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获得税法的各种优惠减免待遇的,但是禁忌纳税人对税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发,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符合政策就可以无须申请批准而自动获得减免,否则纳税人该享受的正当优惠不但享受不到,而且还会因此而被税务机关以偷漏税为名处以严厉的惩罚。
  (1) 缓税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之内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南到特殊困难,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暂缓缴纳税款。但是纳税人需要缓交税款时,必须首先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纳税期间纳税人可以免于缴纳税收滞纳金,但是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而且同一笔税款不得多次滚动审批。
  我国税法所规定的“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之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 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符合我国税法的优惠政策时,可以申请税务机关给予减免税。但是纳税人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附送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纳税人如果得以享受减免税,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免于缴纳或少缴纳国家税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同时也可以免于纳税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减免税期满之次日开始,纳税人即恢复纳税义务。
 
  3、纳税与申报概念的区别
  纳税人需要特殊注意的问题是,在税法的规定上,缴纳税款和纳税申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纳税申报”是要求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相关涉税资料;而“缴纳税款”则是指纳税人在其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申报资料真实合法之后,按照其申报表上面填列认定的应纳税额,及时向国库上缴其当期应纳税款。这两个法定程序之间是彼此衔接的,但应当是“纳税申报”程序在前,而“缴纳税款”程序在后,并且“纳税申报”并非是以纳税申论当期必须存在应纳税款为必要前提条件的。纳税人当期即使没有产生任何应纳税款,也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进行申报,因此纳税人不能对这两种不同的不法定义务不加区分地错误混同。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如果确有困难,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过批准以后可以延期申报;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近期纳税的,则必须向省级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过批准之后方可延期纳税。
  纳税人获准延期申报,并不等于纳税人同进可延期纳税,其仍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纳税人获准延期纳税,同样也不能等同于纳税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仍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如果对这两项义务进行错误的混同,到最后不免稀里糊涂违法,莫名其妙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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