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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之九──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06-09-26 04:46:08 点击率: 3333
  1、税收行政责任和处罚规定
  (1) 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 ,如果纳税人逾期仍未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
   3)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4)  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5)  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6)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7)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或的换证手续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偷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进行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其不缴或少缴和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有虎假申报或不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其不缴或少缴和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 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所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其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处所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抗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外,依法追究纳税人的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 在限期之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之内不缴或少缴其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欠缴税款之外,可处以该税款50%以上5倍以一的罚款。
  (10)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填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但是对扣缴义务人可处以该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缴销非法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有违法行为却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行为却找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税收刑事责任和刑罚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专门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罪》一章共计13条罪名,采取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对国家税收秩序进行了有力的保护,很多罪名的最高刑罚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纳税人应当特别警醒,避免自身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以免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1) 偷税罪。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偷税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以上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上并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 抗税罪。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 逃避追缴欠税款罪。单位或个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所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所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 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或个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重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或个人采取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等)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或个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罪。单位或个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罪。不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专用发票认购条件或没有依照国家规定的认购程序,向他人或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购买专用发票之后又进行虚开、出售尘埃的,应从重论罪。
  (9)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购买专用发票之后又进行虚开、出售尘埃的,应从重论罪。
  (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或个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单位或个人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2)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或个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3) 非法出售发票罪。行为人非法出售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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