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修改)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离境退税工作质效,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参与申请的银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制度健全;
(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三)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有能力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在航空、水运和陆路离境口岸隔离区,以及其他指定场所分别提供配套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五)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六)愿意接受财政、税务、海关、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七)业务水平、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居全国前列,能够提供高效优质的离境退税服务;
(八)能够根据政策导向和要求,基于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代理服务费率并进行动态调整;
(九)参与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价;
(十)具备涉外服务能力,服务语言应包含英语、粤语等;
(十一)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实力、基础运营、创新业务、宣传推广、人力资源、风险防控等);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以上材料需纸质版一式5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电子版(PDF扫描版)1份,命名规则为“申报机构名称+离境退税代理申报材料”,通过现场报送、邮寄报送及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5年12月18日前,符合条件的银行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2025年12月26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深圳市商务局等单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定;
(三)2026年1月5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
联系人:王庆民
联系电话:0755-83878275
联系邮箱:15265200408@163.com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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