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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职工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11-28 10:00:54 点击率: 200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要求,自2025年12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依职工本人申请,直接发放至个人。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且2025年12月1日后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规定由职工本人申请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二、所需材料

  (一)病历资料。

  (二)《信息采集表》。

  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服务—办事指南—生育津贴业务办理指引。

  三、办理方式

  参保职工可选择线上或现场两种方式办理生育津贴支付业务。

  (一)线上办理

  参保职工可通过“穗好办”App或小程序、广东政务服务网,“生育津贴支付”功能办理生育津贴业务。广州市生育津贴支付业务可全程在线办理,参保职工无需前往现场递送材料或进行查询。

  (二)现场办理

  参保职工可携本通知第二点“所需材料”前往我市各医保分中心办理。

  (三)业务进度查询与回执打印

  1.参保职工可通过“穗好办”App或小程序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与生育津贴拨付情况。

  2.参保单位可通过“广东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其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情况。

  业务办理具体指引,详见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服务—办事指南—生育津贴业务办理指引。

  四、注意事项

  (一)参保单位应定期通过“广东医保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查询其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情况,并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支付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工资。

  (二)参保单位作为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做好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结合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情况,对已支付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工资进行冲减核算。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予以补足。

  (三)参保职工2025年11月30日(含当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按原渠道发放。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生育津贴相关政策与操作指引。

  1.广州医保AI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医保互动—AI智能咨询,获取AI智能咨询服务。

  2.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20)12345。

  3.亲临我市各医保分中心。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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