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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6-01-28 09:15:10 点击率: 45

粤人社规〔2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现将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35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0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5元。
      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5155元/月的,按照515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5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5155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515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2025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首次享受之月起按照本通知标准予以发放。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60元/月、55元/月、50元/月、45元/月,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30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5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下同)的,从2025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三)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5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按规定已享受且2025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调整发放标准(五级、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额可参照分别不低于25元/月、20元/月的标准)。
      (二)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停发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其中,2025年需补差额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同等情形应发伤残津贴标准减去同期调整后的实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计算。
      (三)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四)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另设项目和标准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1月7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5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研究制定的有关背景及依据情况
      为切实保障有关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我省决定2025年度继续调整提高工伤保险3项长期待遇发放标准。
      当前,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长期待遇,人均发放标准均位居全国前列,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对我省有关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综合考虑当前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水平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健康运行等情况,经会财政部门,对2025年工伤保险3项长期待遇调整数额进行了综合考量、适当确定。
      二、主要目标及任务
      《通知》的主要目标及任务,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社会保障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是怎么调整的?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伤残津贴。
托底调整。根据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5155元/月的,按照5155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生活护理费是怎么调整的?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区分为两类人员予以分别调整,即: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
      普遍调整办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规定的待遇计发基数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规定,目前职工平均工资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口径。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60元/月、55元/月、50元/月、45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标准均有提高。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怎么调整的?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2025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市有多个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托底线”标准。2025年度内首次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也仍然继续执行上述“托底线”标准予以托底调整。
      六、《通知》的相关规定还有哪些?
      (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的标准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未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了切实保障此类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通知(稿)》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5年1月1日起仍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其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予以发放。
      (二)相关长期待遇调整费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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