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扣除标准之一──借款利息
——更新时间:2006-09-27 04:32:46 点击率: 3559
1、不同贷款对象的扣除标准
(1)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允许纳税人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数予以全部扣除。
(2) 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余部分不能扣除。
(3) 纳税人向其关联企业借款的金融超过了纳税人本身注册资本50%的,超过的部分所发生的利息费用,纳税人不能作为经营性财务费用列支,也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2、不同借款用途的扣除规定
(1) 允许纳税人扣除的利息支出,是除了专门借款并予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外的作为费用的利息支出。对于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不能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进行税前扣除。
(2)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房地产的相关开发成本之中,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进行扣除。
(3) 纳税人因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4) 企业的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否则一般不能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之中。
(5)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由于会计制度要求对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而税收上要求从开始生产、经营次月起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故应将其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一并做纳税调整。
此外,借款企业向职工个人和其他单位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先收到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后付款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