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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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我省各地确定了本市范围内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但各市之间应税所得率仍存在不统一。为公平税负,现根据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公告根据不同的行业,在3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幅度内,按最低标准确定各行业应税所得率。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8年度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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