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详情]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规程》分为六章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1、深圳2016年车船税征收公告公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车船税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征收。
12、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科技部等部门北京发布新修订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5项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根据《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机肥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今后,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15、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国发明电[2015]3号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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