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12月25日经市政府第16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和依据
我市2009年公布的原《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实施,2024年5月1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实施,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程序更加规范,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原规章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的情况,需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要求予以修订,为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上位法,归纳总结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细化完善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援助范围、援助程序、办案质量管理等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获得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推动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二、立法起草过程
(一)调研、起草与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4年7月至8月,市司法局组织前往上海、杭州两地开展立法工作调研,学习法律援助先进工作经验和立法经验;走访市内各区开展实地调研,初步征集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关于《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在调研基础上,市司法局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于2024年11月征求市直各单位、各区政府等50个单位意见,并针对意见集中的重点争议条款开展协调沟通和修改完善。2025年5月,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区政府等17个单位意见。
(二)组织开展立法公众参与。一是听取公众代表意见。2025年4月,市司法局组织《办法》修订公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受援人代表和法律援助人员代表意见,共收到公众代表提出的法律援助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意见15条,其中采纳、部分采纳或者解释说明11条,不采纳4条。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5年9月8日至10月7日,在市司法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办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期间收到4条意见,采纳3条,不采纳1条。三是组织专家论证。2025年9月19日,广州市司法局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5名专家提出17条意见。关于公众和专家意见的处理情况,将在《办法》公布后按照规定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2025年11月,市司法局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对《办法(修订草案)》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查,经审查,《办法(修订草案)》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四)市政府集体审议。2025年12月25日,《办法》经市政府第16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国家保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凝聚法律援助事业强大合力。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二是健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支持和保障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三是激发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动力,鼓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机制。
(二)聚焦群众关切优化服务供给,确保“应援尽援”。
一是优化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梳理明确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范围。二是完善经济困难核查机制,总结固化我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对接的实践经验。三是完善法律援助便民举措,畅通线上、线下申请渠道,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完善转交、协调受理机构等制度,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三)紧抓案件质量关键点和关键环节,推动援助案件“提质增效”。一是完善法律援助人员指派机制,受援人“点援”“摇珠”和直接指派三种方式相互补充,明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可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二是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完善名册的移出机制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三是细化法律援助服务评价、激励保障、质量评估等措施,推动建立案件补贴与案件质量、难易程度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
四、重点条文
(一)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市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再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以及申请撤销监护权等情形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赋予规章对不受经济困难限制的情形作出规定的权限,《办法》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相关事项,属于增加公民权利,具有合法性。该条由原《办法》“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结合上位法重新梳理后形成,与原《办法》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符合政策延续性要求,具有合理性。
(二)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人员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市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属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请求工伤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残疾老年人、孤残未成年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辅警,因公牺牲、病故的人民警察、辅警的近亲属等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赋予规章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类型作出规定的权限,《办法》对此进行规定,具有合法性。此次修订,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梳理明确我市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范围。
(三)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符合征选公告要求的报名人数未达到3人的;已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因故无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刑事案件需要指派上一阶段承办人员继续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紧急、疑难复杂的;其他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确定等情形可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择优指派。
原《办法》实施中发现,对于刑事案件需要指派上一阶段承办人员继续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其他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确定等情形,通过系统随机指派难以保障案件质量。结合实际需要,此次修订,新增上述情形作为可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择优指派的情形,有效弥补系统随机指派的不足。
五、办事指南信息
为落实《广州市政务服务条例》工作要求,广州市司法局已将法律援助服务指南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对外公开,并进行实时更新。公众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全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地址、联系方式、服务时间、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信息。
六、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29日公布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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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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