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综合性税法解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更新时间:2025-05-14 08:38:03 点击率: 24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本次中美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符合两国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期待,有利于中美两国经贸往来,有利于全球经济。 

相关阅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由34%调整为1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