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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更新时间:2026-05-27 04:16:43 点击率: 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服务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2026年5月,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办法》于2012年施行,对规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和我国进出口化妆品产业飞速发展,《办法》中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发展最新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一是《条例》对化妆品管理要求作出了调整。《条例》作为海关进出口化妆品管理的主要上位法依据之一,对化妆品定义、范围、分类、主体责任、监管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调整。二是海关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出台了多项改革举措。机构改革以来,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作出了调整。同时,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出台了多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有必要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结合进出口化妆品行业发展情况和海关监管实际,在规章中衔接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是落实上位法《条例》规定,对化妆品定义、信息记录、监管责任等方面进行调整。二是提升监管质效,固化机构改革以来业务流程改革成果,深化智慧海关建设,强化风险管理。三是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风险管理理念,提升进出口化妆品监管精准性、有效性。

一是明确风险管理原则,规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二是衔接海关风险管理规定,明确进出口化妆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三是调整检疫的管理规定,明确仅在境内外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实施检疫。

(二)总结固化改革成果,更好助企惠企。

一是深化智慧海关建设,加强现代科学技术运用,提升海关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减轻企业负担,删除海关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和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要求。三是优化检验地点,根据业务改革实践,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由口岸海关调整至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目的地,同时在出口环节,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贸易的需要,指定其他检验地点。四是取消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要求,不再要求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五是扩大免予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样品范围,明确企业用于“检测”进口的非试用样品,免予检验,回应企业诉求。

(三)通过规章进一步落实上位法要求。

根据《条例》关于化妆品分类标准的变化,明确国家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普通化妆品在进口前应完成注册或备案,同时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的特殊管理要求。明确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管理、诚信自律,进口商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并调整信息的保存期限。

(制作单位:法规司、食安局)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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