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年1月26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相关解读: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答记者问
财政部
2026年7月24日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