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基础之五──评估增值
——更新时间:2006-09-27 04:30:33 点击率: 3832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确认实现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为支持中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对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增值,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征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调整相应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也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已经在会计核算中将这些折旧予以扣除,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来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
企业将资产评估增值以折旧、摊销等方式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之中的,应当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地调增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对于企业所有资产的评估增值额,不再区分资产项目,把所有的资产增值额的合计金额按年限平均计算出一个平均数,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调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