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更新时间:2018-05-10 04:00:00	点击率: 5328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