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税率查询
财税专题
会计之家
结算法规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24 09:00:28 点击率: 1711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基于风险原则,采取合理措施核实所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应当通过我国政府公开渠道核实,或者通过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官方认证的信息核实;无法通过上述渠道核实的,可以通过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影印件,并辅以客户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核实。对于市场透明度较高的客户,如上市公司和经官方信息验证并确认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官方公开信息核实受益所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和照片。

对于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应当以客户提供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为基础,必要时结合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信息以及金融机构发现的信息等多渠道信息进行核实,综合判断其权利状况与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风险状况是否相符合,以提升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准确性。客户及其行为确属低风险情形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采信客户提供的受益所有人权利状况信息。客户及其行为存在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加强措施。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识别、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时,存在下列特定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形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一)存在特定风险,如客户或者交易来自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二)客户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复杂,如所有权结构涉及境外持股且无法核实登记注册信息,存在循环嵌套、交叉持股,存在协议控制、代持;

(三)客户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出现异常变化,如客户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受益所有人,且无合理理由;

(四)金融机构先前获得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如金融机构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

(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

第二十一条 存在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加强措施:

(一)进一步获取受益所有人更为全面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二)通过额外的独立、可靠信息进一步验证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情况;

(三)要求客户补充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代持协议及类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回访客户,必要时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进一步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情况、财产与资金来源、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等;

(五)加强客户交易监测,关注与非股东、企业员工及业务伙伴等其他人的资金往来,进一步了解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

(六)采取比本办法第八条更严格的识别标准,如将股权、股份、合伙权益识别标准的阈值设为10%;

(七)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核和更新的频率;

(八)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金融机构采取上述加强措施后,确需对客户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可以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办理业务类型等实施合理限制,认为客户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超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应当拒绝办理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现自然人客户行为或者交易出现较高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情形时,应当视情形筛查该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在本机构的全部非自然人客户,并进行关联分析,同时采取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或者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核实受益所有人过程中,对于符合《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发布)第二条规定的客户,应当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中保存的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并在必要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合伙权益)、收益权、表决权、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受益所有权的;

(二)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受益所有权的;

(三)信托的当事人发生变化的,如受益人的范围发生变化、受益人的资格丧失或者被确定;

(四)对非自然人客户采取持续尽职调查措施且确需对受益所有人再次进行识别或核实的;

(五)出现可能影响受益所有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准确判断非自然人客户是否符合采取简化或者豁免措施的条件。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金融机构不得采取简化或者豁免措施;非自然人客户出现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得采取简化或者豁免措施。

第四章 差异反馈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时,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差异情况进行反馈,以准确核实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差异反馈制度,明确差异分析、判断和报告工作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有效处理并反馈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核对结果。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后发现差异的,应当与客户进行必要的沟通、核实。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由于自身识别不准确而导致差异的,应当更正其识别的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由于备案信息不准确而导致差异且差异重大的,应当在发现差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提交差异报告,记录并留存报告的理由、差异确认的过程,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重大差异的,在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先与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

差异报告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差异:

(一)受益所有人不匹配,例如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受益所有人多出、遗漏或者存在其他不一致且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

(二)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关键信息要素不一致,如对于同一受益所有人,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人员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同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存在不一致;

(三)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存在重大不一致,例如对于同一受益所有人,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股权(合伙权益)比例、收益权比例或者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和内容,担任的职务等存在不一致且影响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的最终认定,或者受益所有权形成、终止时间出现年月差异的;

(四)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其他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重大差异,金融机构无需提交差异报告:

(一)对于同一受益所有人,因拼写、缩写等原因导致非汉字姓名书写不一致;

(二)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存在非重大不一致,例如对于同一受益所有人,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股权(合伙权益)比例、收益权比例或者表决权比例,实际控制的方式和内容,担任的职务等存在不一致,但不影响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的最终认定的;

(三)金融机构采用比本办法第八条更严格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导致信息不一致,例如将持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权、股份、合伙权益、表决权或者收益权比例小于25%的自然人识别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四)不影响识别受益所有人的其他差异。

金融机构判断为非重大差异的,应当自发现差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记录信息比对和分析核实的情况、不报告的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同时应当向客户提示相关差异情况。

第三十条 当金融机构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保存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核对时,如果发现客户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采取适当形式与客户进行沟通,提示其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客户仍未备案的,应当报送差异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分析时,发现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既属于应提交差异报告又属于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差异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的差异报告不得提及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所依据的佐证材料、数据或者信息可靠性或者充分性明显不足的;

(二)识别核实出受益所有人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三)未按规定在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审核或者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

(四)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但未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相应措施的,或者所采取措施明显不合理的;

(五)未按规定将识别出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与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中保存的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核对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展或者未实质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的;

(二)采取的受益所有人识别简化措施、豁免措施与其风险明显不匹配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勤勉尽责程度、危害程度及整改情况等因素,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采取但未采取相应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或者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明显不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查询核对后,应发现但未发现明显的重大差异的;

(二)发现重大差异,但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差异报告的;

(三)提交的差异报告分析理由明显不完整、不充分、缺乏说服力,或者佐证材料明显不足以支持分析结论,经督促后,仍然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

(四)对于非重大差异提交差异报告,经督促后,仍然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

(五)未记录非重大差异信息比对和分析核实的情况、不报告的理由的;

(六)未按规定留存反映差异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的;

(七)未有效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差异反馈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由于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造成的,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从轻或者减轻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

(一)持续提交高质量差异报告,对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核实有直接帮助;

(二)协助客户准确备案或者更新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取得显著成效;

(三)持续准确识别复杂情形下的受益所有人,并对提升行业受益所有人识别水平具有重大借鉴价值;

(四)其他对国家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准确性作出重大贡献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其中涉及的非自然人客户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存量非自然人客户,未满足本办法有关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或者识别核实要求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存量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对于存量长期不动户(如银行机构久悬户、睡眠户),或者已被采取暂停非柜面交易等严格限制措施的客户,可将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延长至客户申请激活账户或者办理业务时再开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版权所有: 广州市普粤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粤ICP备-01010010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63号富星商贸大厦东塔15楼KL单元 邮政编码: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