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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12-24 09:00:28 点击率: 1710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12号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9日

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落实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规范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发布)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当根据客户的组织形式和风险状况,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以增强对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了解,并将识别核实结果充分运用于洗钱风险管理。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

(一)基于风险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基于风险的原则,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差异化措施识别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二)合理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通过合理的手段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从而确信其了解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和权利状况信息。

(三)可靠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并综合考虑这些不同来源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相互印证以后的整体可靠性。

金融机构不得仅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的方式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直接通过批量化、自动化等辅助手段代替必要的风险判断和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

第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应当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应当采取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措施,不得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一刀切”式的措施。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发布监管指引、指南、案例等方式,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开展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

前款第三项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关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实施控制,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如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应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九条 对于国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金融机构一般应当将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如果法人、非法人组织已经是金融机构的客户,且金融机构已按照规定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可以重复利用已有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识别该分支机构所属外国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的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十条 对于下列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可以免于识别其受益所有人:

(一)机关法人及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包括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及代表其行使职权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

(二)事业单位;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五)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组织及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在充分评估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与风险状况相匹配的简化识别措施:

(一)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专利代理机构等,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机构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二)对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识别受益所有人,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投资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四)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负责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五)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识别受益所有人,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简化的识别措施;

(六)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无较高风险情形的,可以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简化的识别措施;

(七)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八)对于国有参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不再识别国有资本部分的受益所有人;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十二条 信托的受益所有人包括:

(一)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

(二)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其他自然人。

前款第一项所列信托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金融机构应当逐一、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并将其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前款第二项所称最终有效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处分信托财产、决定信托财产的投资、决定信托分配方案、变更或者终止信托、变更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条件)、任命或者变更受托人。

对于信托设立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未列出明确具体受益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记录受益人的范围(如受益人的类别,或者指定权范围内的潜在受益人)。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对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外的其他资产服务信托,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服务时,如果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简单且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识别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为民事信托和外国信托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识别受益所有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过程中聘请投资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人员或者机构的,还应当获取并留存专业服务人员或者机构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资产管理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基于风险原则,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识别其受益所有人。

对于以金融机构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如果资产管理产品为公开募集或者发行,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或者登记的,如银行公募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等,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时,可以采取简化措施,将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以金融机构为管理人或者受托人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在提供资金托管等金融服务时,可在充分评估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确定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式。对于低风险的资产管理产品,如针对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等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简化措施,将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的,在其与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和业务存续期间,应当提供信托受益所有人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对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以外的其他营业信托,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为信托提供资金托管、证券经纪等金融服务时,能够确信信托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健全并能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可以采信信托公司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信托公司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存在明显疑点,或者信托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措施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重新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信托公司未配合提供必要信息和材料,或者出现严重违法、重大风险,或者暴露出明显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性缺陷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非信托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形采取必要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信托公司之间开展信托业务合作、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的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受益所有人信息。

上述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可以来源于政府部门,也可以来源于其他渠道,如公开信息、金融机构发现的信息、客户自己提供的信息等。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客户所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及以下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了解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进而识别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一)法人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其他可以验证法人身份的文件,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包括相关的投票权类型);

(二)合伙企业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可以验证合伙企业身份的文件,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比例;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本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外国公司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等;

(四)信托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成立公告(如有)、信托登记证明文书(如有)或者类似书面文件,信托受益权在受托人处的登记记录(如有)或者其他可以证明信托当事人权益的文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如有)名单以及其他对该信托行使最终控制权的自然人信息;信托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时,信托当事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和受益所有人信息;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产品合同或者类似书面文件、资产管理产品说明书,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投资人权益份额的文件,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及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自然人信息。

对于适用本办法简化识别标准的客户或者其他明显低风险情形,金融机构通过上述部分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足以识别受益所有人的,金融机构可以只获取相关部分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并记录识别过程和理由。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留存的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二)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时间、终止时间(如有)。

对于透明度较高、信息披露充分的客户,如上市公司和经官方信息验证并确认属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金融机构识别、留存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以及可以用于身份识别的照片。

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还应包括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还应当包括受益所有人拥有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受益所有人的权利状况信息还应当包括受益所有人实际控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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